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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疫情要进征信“黑名单”!深圳人大通过“防疫22条”!

新闻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0-02-13

211日下午,深圳举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总计22条,即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决定》称,深圳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定有关防控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深圳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可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住宅楼、小区等进行隔离管理,对辖区内小区、城中村、停车场等进行封闭管理。 

有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对被实施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以及实施隔离管理区域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则对此予以配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治愈出院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深圳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由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可以作为其正常入学、返岗、就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为由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掌握、谁管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传播、发布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疫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将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用途。

 

但《决定》也强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自疫情发生地来本市人员以及其他疫情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开展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决定》称,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供应保障、监管和执法力度,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动物经营活动,全面推行肉品冷链销售,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有关决定或者命令,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疗机构工作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决定》提出,深圳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指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相关疫情防控捐赠工作,明确捐赠物资的质量要求、捐赠款物的分配机制,保障捐赠款物的及时交付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疫情防控单位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政府指定机构备案。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疫情防控捐赠工作。 

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同时,深圳市、区政府应制定并落实有效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深圳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确定。 

 

该决定终止日期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