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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函〔2019〕1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入排查治理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坚决取缔非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充装站的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已过期的充装站不得继续充装。对以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充装站或者曾经被举报无证充装的站点,要再次检查,重点检查整改情况。对无证站点,要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委会,坚决予以取缔(去除其充装功能),并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坚决消除充装站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隐患。对在充装站内发现的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消除隐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在充装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检查充装站内是否存在其他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特种设备,督促充装站及时报检、判(报)废,并对翻新气瓶和已判废气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三)检查督促充装站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未在充装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当督促充装站办理使用登记,并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瓶使用登记标识(涂敷标识或电子识读标识)。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要求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四)统计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数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全面核对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瓶统计信息(至少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附件D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所要求的内容),为下一步气瓶追溯体系建设打下基础。

  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充装站加强对用气单位或者个人用气安全的宣传指导,在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通知》规定的牵头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时间为2019年9月至10月。

  (一)部署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4号,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通知》)的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治理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三)总结阶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部署,结合实际落实各项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通知》要求,按时提交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并一同提交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和本辖区气瓶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三)已建立气瓶追溯体系的地区要结合本次专项治理,完善追溯体系功能,充分挖掘、分析、利用数据信息;尚未建立追溯体系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气瓶追溯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气瓶充装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液化石油气瓶信息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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