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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电梯条例》,这些值得了解

新闻来源:中国电梯 发布时间:2019-12-30

  《贵州省电梯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2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贵州省电梯条例》新闻通气会,介绍《贵州省电梯条例》相关内容。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日常生活,越来越受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全省在用电梯年均增长率达24.08%,在用电梯数量接近10万台。随着电梯保有量的不断增多和覆盖范围的扩大,电梯安全管理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

  一是电选型配置不当,导致电梯“先天不足”,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二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使用管理责任难于落实。三是维保质量不高,电梯故障较多。四是住宅电梯管理不到位,大修或更新改造资金提取使用困难。五是电梯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为积极解决这些问题,我省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了《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诸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时限不明确,住宅电梯管理矛盾突出等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梯管理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省人大制定了《贵州省电梯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进一步落实了各方责任,健全了工作机制,强化了安全监管。

主要内容

  《条例》分7章,77条。主要内容有:

  (一) 强化电梯使用和质量的源头把关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为了从源头上严把电梯使用和质量关,《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电梯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二是规定了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2年。

  (二)增强电梯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为加强电梯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条例》对提升事故防范和电梯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作了规定:一是鼓励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电梯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安全追溯体系。二是对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要求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三是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应急救援标识。四是要求电梯轿厢和井道内应保证通信信号覆盖。

  (三)明确使用单位并强化使用管理责任

  《条例》按“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或未签订合同实际实施管理的、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等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二是做好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维护保养单位、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等;三是申请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四是装修后的电梯须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强化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和义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对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作了五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超许可范围维保。二是要求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三是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资质、现场作业人数,培训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保存年限作了要求。四是要求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主城区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不得超过1小时。五是强化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发现的严重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对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应保证其长期开通运行等。

  (五)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管理不善、维保不到位是导致电梯故障发生的重要原因。建立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向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形成社会共治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条例》对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以及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

  (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违法生产和使用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情形。二是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限。三是明确了发现隐患的处置要求。

  (七)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义务

  《条例》对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确立了对使用15年以上和超过使用设计年限电梯的重点监督检查制度。三是明确建立多部门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八)对住宅电梯做了规定

  《条例》针对住宅电梯管理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结合我省近年来在电梯管理实践中探索的经验,在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强化多元共治,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二是实行住宅电梯五级管理,明确各自职责权限。三是要求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将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四是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广告、播放商业广告应当征得业主同意。五是新建4层及以上的商品房、保障房应当安装电梯,新建12层以上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得少于2台,其中应当设置1台能使用医用担架车的电梯。六是简化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安装电梯的程序,“三无电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安全责任。七是明确既有住宅经1/2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提出申请加装电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资金补助,相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并可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监管情况

  随着我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城市立体交通重要工具的电梯,越来越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密不可分,电梯既涉及安全,也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截止2019年12月27日,全省电梯保有量114418台,其中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电梯8109台。由于电梯与人民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我省对电梯的安全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建成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创新监管思路,应用大数据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科学、动态、有效监管。

  二是加强综合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市场准入关,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从源头上规范从业单位基本条件。

  四是严格电梯法定年检,督促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法定检验工作,不断提高检验质量。

  五是狠抓电梯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成立了“12365”电梯应急指挥中心,建立了以电梯应急救援三级响应机制,完善了电梯相关的贵州省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对全省电梯困人进行统一指挥调度,截止12月17日通过电梯应急指挥中心实施了61709次救援,救援人员平均到达现场时间约为10.6分钟。

通过以上措施,我省电梯安全状况总体平稳,近几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监管措施

  为了更好落实贯彻《条例》,切实发挥《条例》作用,让《条例》成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严格遵守的准则,我们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组织认真学习,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培训、讲座、授课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学习《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以及《条例》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的活动,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提高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意识,让社会公众更加关注电梯安全,同时普及电梯安全防范知识。

  二是完善相关规范,健全相关机制。根据《条例》的规定,组织制订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将《条例》的部分内容纳入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确保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推动电梯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三是实施严格监管,构筑责任体系。作为《条例》的主要执法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电梯的安全监管,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坚决维护法律法规尊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构建起有效的责任约束体系。

  四是应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多元共治。充分发挥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的作用,创新监管思路,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方式,应用大数据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确保安全、便民高效为原则,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电梯的监督工作中来,齐抓共管,形成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整体合力,进一步推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