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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

发布时间:2015-12-11

 

坚定不移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

 

  特种设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广东是特种设备大省,也是电梯保有量全国第一大省。尽管多年来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骄人业绩,万台设备事故率和事故亡人率接近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但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可小觑,特别是上世纪8090年代大量安装的电梯,已逐步老化而进入事故多发期,事故处置包括救助和赔付工作也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鉴于此,20125月,我省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批准,选择广州和东莞作为试点,接着在全省逐步铺开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这是全省深化改革的重头戏之一。3年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突出的表现是,人民群众报之以笑声——无论舆论界反映的情况也好、省人大立法过程中调查座谈的情况也好,本刊近日组织的采访情况也好,无不表明,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叫好声一片!大量的事实证明,改革中的主要举措,已在实践中显示了其意义和作用。比如,有效地消除了一批原先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一些社区已有效地解决了老旧电梯改造资金筹集难题,对发生的事故及时快速地应对、救助和处理,等等,因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首肯和支持。

  不是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我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经历实践的检验,证明得民心,顺民意。习近平总书记今年6月在贵州调研时指出,党中央的政策好不好,要看乡亲们是笑还是哭。如果乡亲们笑,这就是好政策,要坚持;如果有人哭,说明政策还要完善和调整。按照习总书记这一标准来衡量,我省的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理所当然应该坚定不移和义无反顾地推进,而不应有丝毫的怀疑和倒退!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两个条例对我省电梯安全监管3年多改革的举措从法律层面上加以确认、规范和固化,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要求和期待。两个条例的制定,以改革为主线。我省电梯监管改革中的亮点和主要举措,在两个条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没有3年多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成功实践,便没有两个条例的诞生。两个条例将成为我省深化电梯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改革的有力武器和基本依据。

  无庸讳言,这次立法中争论激烈的使用管理人“首赔责任”最终没有入法。对此,我们应正确看待。首先,“首赔责任”没有入法并非是对“首赔责任”的否定。全国人大法工委不主张“首赔”入法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地方立法的权限(赔付属民事基本制度,而民事基本制度立法权在国家)、与上位法的关系和就全国范围来说实施条件可能不具备,绝非认为经实践检验受人民群众拥护的使用管理人“首赔”有错。其次,两个条例中的一系列规定,已充分体现了“首赔”的精神。《电梯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并具体规定了十三条义务,包括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等等。在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如何救助安置?没有赔付,叫救助安置吗?应当说,“首赔”是首负责任的题中之义。倘若电梯发生伤害事故而没有购买保险,受伤害者要求使用管理人首先赔付,是依法有据的。

  近来全国接连发生电梯“咬人”事故,尤其是湖北荆州的电梯事故惨不忍睹。人们都庆幸广东平安,这不能不说是电梯改革的成果。当然,我们决不能盲目乐观,应当看到,电梯安全监管仍然任重而道远。省质监局最近组织全省开展电梯安全大检查,这是必要的治标措施,要认真抓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治本,就是进一步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电梯事故中一场场血淋淋的伤害场景,都在警醒、鞭策和呼唤我们要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于担当、义无反顾地把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抓下去。

  “九万里风鹏正举。风休住,蓬舟吹取三山去。”乘两个《条例》施行东风,学九万里风鹏正举,奋发作为,按既定目标,完成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各事项,并把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经验推广到气瓶等其它特种设备领域,为实现“幸福广东”、“平安广东”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这是我们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