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隐患决不手软!佛山曝光4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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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主体责任,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佛山市高明区某加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9月,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发现,一辆粤BXX牌的货车装有由2个车用天然气(LNG)气瓶组成的1车用气瓶组,共4个安全阀。上述4个安全阀的校验日期均为2023年7月25日,下次校验日期均为2024年7月24日,即检查当天该车辆的车用气瓶组上4个安全阀已超期未校验。2024年9月7日和9月10日,当事人在未检查发现其中4个安全阀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的情况下,对上述车辆上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充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山市高明区某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钢瓶检测案
2024年8月,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完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部除锈”流程后,直接对“除锈”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涂敷”工艺,未对待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测厚”。
经查明,当事人对案涉1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的过程,未进行“壁厚测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山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开展特种设备检查过程中,对一起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佛山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乐从钢铁世界园区内使用2台起重机械搬运钢材,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某学校进行检查,发现4台电梯维保标志上的维保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限,且维保人员存在虚假维保、伪造签名等问题。
经查,佛山市某电梯维保单位没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没有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且没有在轿厢内载明近期的维保情况,该行为构成《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良街道办事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佛山市高明区某加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9月,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发现,一辆粤BXX牌的货车装有由2个车用天然气(LNG)气瓶组成的1车用气瓶组,共4个安全阀。上述4个安全阀的校验日期均为2023年7月25日,下次校验日期均为2024年7月24日,即检查当天该车辆的车用气瓶组上4个安全阀已超期未校验。2024年9月7日和9月10日,当事人在未检查发现其中4个安全阀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的情况下,对上述车辆上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充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佛山市高明区某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钢瓶检测案
2024年8月,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完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部除锈”流程后,直接对“除锈”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涂敷”工艺,未对待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测厚”。
经查明,当事人对案涉1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的过程,未进行“壁厚测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佛山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5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开展特种设备检查过程中,对一起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佛山市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乐从钢铁世界园区内使用2台起重机械搬运钢材,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乐从镇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5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某学校进行检查,发现4台电梯维保标志上的维保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限,且维保人员存在虚假维保、伪造签名等问题。
经查,佛山市某电梯维保单位没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没有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且没有在轿厢内载明近期的维保情况,该行为构成《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良街道办事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