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访问量:
今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治本攻坚及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长沙市某物业公司郴州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5年5月1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北湖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长沙市某物业公司郴州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2台电梯在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及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未进行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苏仙区某能源公司使用“口袋码”充装案
2024年12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苏仙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反映郴州市苏仙区某能源公司员工使用“口袋码”对11只气瓶进行充装,并伪造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永兴县某气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16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气站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人员为规避气瓶充装时间间隔限制,使用事先拍摄的其他气瓶二维码照片,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永兴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桂东县某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5年4月14日,桂东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气瓶信息化追溯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该气站充装工何某对一附着其他二维码的气瓶进行充装。经查,该气瓶未按规定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未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3)(5)项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桂东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仁县某燃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5年7月3日,安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某燃气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仁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仙区某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2月1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已销售3个,违法所得105元,且无法说明进购来源。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
长沙市某物业公司郴州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5年5月1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北湖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长沙市某物业公司郴州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2台电梯在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及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未进行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苏仙区某能源公司使用“口袋码”充装案
2024年12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苏仙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反映郴州市苏仙区某能源公司员工使用“口袋码”对11只气瓶进行充装,并伪造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永兴县某气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16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气站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人员为规避气瓶充装时间间隔限制,使用事先拍摄的其他气瓶二维码照片,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永兴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桂东县某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5年4月14日,桂东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气瓶信息化追溯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该气站充装工何某对一附着其他二维码的气瓶进行充装。经查,该气瓶未按规定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未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3)(5)项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桂东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仁县某燃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5年7月3日,安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某燃气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仁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仙区某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2月1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已销售3个,违法所得105元,且无法说明进购来源。该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