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布电梯领域典型案例
电梯的良好运行关乎公众的出行安全,背后离不开科学规范的日常维护保养。2023至2025年,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深入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创新引入“全链条治理”理念,系统强化对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闭环监管,有效保障群众乘梯安全。近年来,全市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持续提升,在全市电梯数量和梯龄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我市96333电梯应急救援困人起数和12315平台涉电梯投诉举报件数连续2年双下降。昨日,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行动开展期间查办的电梯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布。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在检测中已发现轿厢侧缓冲器柱塞锈蚀、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问题,但当事人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电梯。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处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在检测中已发现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轿厢超载保护失效等问题,但当事人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电梯。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在安全评估中已发现缓冲器动作不可靠、轿门门扇与立柱之间的间隙超标等问题,但当事人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电梯。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常熟市、昆山市、吴中区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电梯,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寓楼开展“回头看”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前期已被责令整改,却仍未依法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岗位职责,也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造成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电梯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厂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区电梯轿门门锁电气安全装置短接失效,且半月保超期。经进一步查明,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维保时对涉事电梯安全装置进行了短接,后因业务调整,将该厂区电梯维保业务转给苏州标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至案发前苏州标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对新接手电梯进行维保。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和苏州标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除了电梯维保不规范以外,还存在电梯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涉事电梯开展检测时,曳引能力试验检测方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未开展缓冲器试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4名涉事电梯检测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在检测中已发现轿厢侧缓冲器柱塞锈蚀、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问题,但当事人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电梯。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处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在检测中已发现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轿厢超载保护失效等问题,但当事人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电梯。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在安全评估中已发现缓冲器动作不可靠、轿门门扇与立柱之间的间隙超标等问题,但当事人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电梯。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常熟市、昆山市、吴中区三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电梯,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寓楼开展“回头看”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前期已被责令整改,却仍未依法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岗位职责,也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造成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电梯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予以通报批评。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厂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区电梯轿门门锁电气安全装置短接失效,且半月保超期。经进一步查明,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在维保时对涉事电梯安全装置进行了短接,后因业务调整,将该厂区电梯维保业务转给苏州标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至案发前苏州标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对新接手电梯进行维保。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富奥(江苏)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和苏州标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除了电梯维保不规范以外,还存在电梯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住宅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涉事电梯开展检测时,曳引能力试验检测方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未开展缓冲器试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4名涉事电梯检测人员和主管人员分别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