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网友于6月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增项的问题,6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我公司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制造企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018年9月6日取得贵局的增项行政许可受理,并约请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院对公司样机做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报告。
我公司计划近期委托项目地特检院对产品进行检验并交付用户使用。
1、我公司可否用贵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次设备型式实验合格证及报告向项目地特检院报检。
2,公司已签订的其他同类型产品如何办理告知手续?可否直接用已取得的该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及报告办理告知手续?
回复为盼!
兰州远达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2019年6月4日
答:请与当地检验机构沟通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建议你们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第一条(5)、第二条(8)(9)等,到省级发证机关实施许可变更,获取新的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