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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5-03-30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

 

   3月25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记者发现,相比之前的专家建议稿草案稿中关于电梯使用管理者物业管理公电梯安全事第一赔付责的有条文明确电梯使用管是电使的首负责任人,并对管承担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省质监力推先行赔付

  称有助建立完整责任链条

  此前的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问题曾引发激烈争议。专家建议稿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即在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付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20145月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以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为核心,以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全面理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等各环节权责关系,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对于首负责任中的先行赔付、垫付制度一直是省质监局力推的改革。省质监局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电梯安全链条上的龙头,先行赔付能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的扯皮,也能倒逼物业公司监督维保单位,有助于形成完善的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管、事后有保障的安全链。

  对于解决受害者赔付问题,在此前的评估会上专家一致认为应大力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为电梯领域引入社会救助机制,将电梯保额化作救济受害人的及时雨。据了解,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广州、东莞两地,电梯投保率已达到66.2%,只要发生困梯,无论人员是否受伤,均能得到赔偿。

  对此,省质监局认为是首负责任的先行赔付倒逼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投保,有助于建立完整的责任链条。两年多的改革试点,电梯监管改革成效很明显,极大降低电梯事故率,提升电梯使用安全性。

  先行赔付与上位法抵触

  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有困难

  对于有关先行赔付的条文从草案稿中被拿下,省质监局法规处负责人直言很遗憾没有先行赔付,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太有限,发生事故仅须及时通知及救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会加强对维保公司日常维护工作的监督,也不会去购买保险。

  究其原因,除了物业管理行业强烈反对外,在此前的评估中,法律专家普遍认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先行赔付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管理人只有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有限,先行赔付、垫付都是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性法规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权。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家瑞指出,不同于一般比较明确的责任主体,电梯的责任主体认定有多种情况,比如房改房,很多单位的房改房都没有物管,旧楼改造后新安装的电梯,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广东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类似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和问题其实还有很多。

  许家瑞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说,一个法规的出台必须要形成社会共识,要有社会基础,如果一个法规出台会引起一部分人的反感,就不是一个好法规,首负责任这个改革的方向或办法是好的,但要有推广的策略和过程,必须要让公众接受。

  电梯安全监管怎么办?

  规定首负责任人13项义务

  没有先行赔付,电梯安全监管怎么办?草案对于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保险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应急救援责任,设置了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首负责任人规定了13项义务,引导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后应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表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管理人处于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的前端,由其首先承担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于法有据,也有利于维护电梯乘用人的合法权益,将能解决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相关主体责任不明晰,应急救援不到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