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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阳光充装”平台查“黑气”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2
       11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通过“阳光充装”平台查处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违法典型案例。要求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以案为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23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液化石油气“阳光充装”平台专项巡查,发现泗阳县某液化气站充装台上“阳光充装”平台的3只摄像头全部被人为遮挡。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台对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活动。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2万元罚款,并与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严禁关闭、遮挡视频监控,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罚决定下后,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不定期对当事人扫码充装行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违规充装的行为。
       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阳光充装”系统查处某燃气公司充装“无码”气瓶案
       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调取了当事人充装台2023年7月22日的视频监控。经确认,2023年7月22日10时40分53秒至10时44分45秒当事人充装台“阳光充装”平台监控视频显示,有2名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先后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的2只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充装过程中,未使用扫码仪对气瓶二维码实施扫码,而是通过手动随意输入二维码编号方式完成气瓶充装。
       当事人充装无二维码信息标识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4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不定期对当事人扫码充装行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违规充装的行为。
       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8月2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气瓶“阳光充装”平台发现辖区某充装站8月16日12:54左右,充装了2瓶瓶身标志为“阜液(FY)燃气”的液化石油气瓶。当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气瓶“阳光充装”平台视频的真实性,承认该站在8月16日充装了2瓶“阜液(FY)燃气”气瓶,该2瓶“阜液(FY)燃气”气瓶未由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且当事人在充装上述2瓶“阜液(FY)燃气”气瓶时也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的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其他案件还包括: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气瓶案。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利用“阳光充装”平台打击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全力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