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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曝光一批特种设备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3
       今年以来,济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梳理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梁山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氧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梁山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氧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网上巡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梁山某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查看氧气气瓶充装监控,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氧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4月,汶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济宁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问题线索,对山东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查看涉案电梯监控,查阅涉案电梯维保资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汶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梁山县某机械设备公司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5年3月,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梁山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首次检验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3台起重机械未进行首次检验(属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梁山县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乡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5年1月,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乡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整机编号为G5AFC6858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金乡县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仍违法继续使用涉案叉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兖州区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3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兖州区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产品编号为PLT24031501的叉车未经检验。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