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管道相关典型案例
(一)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柯久金属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4年11月21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柯久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PBXD87X;住所/经营场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兴化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柯亚久)在用的燃气压力管道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在用的燃气压力管道存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3月11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将持续影响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
本案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心存侥幸,违法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否则将面临停产整改、罚款等法律后果。
二、气瓶相关典型案例
(一)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南县顾家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5年1月24日,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平南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平公移字〔2025〕00015号)显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7日期间,平南县顾家液化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LB4YC08;住所/经营场所:平南县东华镇兴华村横岭肥料仓;法定代表人:罗志挺)对无二维码、非本单位登记气瓶或者即使有本气站二维码的液化气瓶大量使用不扫码的“单机模式”进行充装液化气,逃避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并大量非法获利,存在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钢瓶以及未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和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等情况。
平南县顾家液化气有限公司对无二维码或非本单位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未将充装信息上传到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并且没有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平南县顾家液化气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将持续影响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
本案警示,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充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心存侥幸,进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否则将面临停产整改、罚款等法律后果。
(二)贵港市桂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桂平市兴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5年2月中旬,桂平市一名群众反映,用手机扫描其使用的一个液化石油气气瓶二维码,发现该气瓶在其使用期间出现12条充装记录。为了核实情况,2025年2月18日上午,贵港市桂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桂平市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D9N30F;住所/经营场所:广西桂平市寻旺乡南津殿子岭;法定代表人:罗志挺)正在进行的充装活动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充装台的一台气瓶充装设备上发现放置有气瓶信息条形码的纸质版打印件30张,共150个气瓶条形码。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多次扫描164个气瓶条形码打印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1255次,其中连日充装635次,存在在气瓶充装活动中未开展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贵港市桂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78000元的行政处罚,将持续影响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
本案警示,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气瓶充装活动中务必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否则将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等法律后果。
(三)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南县裕华贸易有限公司迴龙液化气储配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5年1月24日,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平南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平公移字〔2025〕00015号)显示: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平南县裕华贸易有限公司迴龙液化气储配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94324321Y;住所/经营场所:平南县官成镇迴龙村;法定代表人:罗世林)对无二维码、非本单位登记气瓶或者即使有本气站二维码的液化气瓶大量使用不扫码的“单机模式”进行充装液化气,逃避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并大量非法获利,存在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钢瓶以及未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和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等情况。
平南县裕华贸易有限公司迴龙液化气储配站对无二维码或非本单位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未将充装信息上传到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并且没有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平南县裕华贸易有限公司迴龙液化气储配站立即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对气瓶充装前后实施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将持续影响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
本案警示,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充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心存侥幸,进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否则将面临停产整改、罚款等法律后果。
(四)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博白县沙陂允生石油化工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25年4月3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博白县沙陂允生石油化工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0790892463;住所/经营场所:博白县沙陂镇沙陂村九队马鞍岭;法定代表人:邓南昌)的充装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作业台上已充好的气瓶中,有2只钢瓶瓶身钢码显示的名称与该公司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涉案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非该公司自有产权的气瓶,且经广西玉林市华润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属于不合格气瓶,已由检验机构进行切割报废处理。另查明,当事人虽然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却未按照规定实施该制度。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5月28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经查,当事人已于2022年12月13日因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被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次处罚将持续影响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
本案警示,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各相关单位要以此为鉴,依法依规经营,坚持阳光充装,保障广大群众安全用气。
(五)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业小桔燃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5年1月21日,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部门反馈兴业小桔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72D05W;住所/经营场所:兴业县大平山镇健康食品产业园(经五路);法定代表人:邱胜超)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的相关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大平山镇健康食品产业园的兴业小桔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2025年1月20日至1月21日,均存在充装玫红色液化气钢瓶的行为且未能提供完整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调查,该公司于2025年1月6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5493-2029),根据2023年12月1日实施的GB5842-2023《液化石油气钢瓶》10.2.2的规定,新生产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应当为银灰色,而该公司充装的玫红色液化气钢瓶,为非自有产权的液化气钢瓶。
该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按规定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2日,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将持续影响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
本案警示,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否则将面临停业整改、罚款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