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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8
       按照《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近年来,全市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推动解决电梯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查处了一批在电梯使用、维保工作中存在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鉴。
       一、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5年5月30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梯检测质量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宝鸡市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电梯使用单位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查,2025年3月28日某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小区电梯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并且在上一次电梯检验报告到期前仍未整改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5月30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梯检测质量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宝鸡市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查,2025年3月28日某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小区电梯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书面告知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在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情况下,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记录上的所有项目均填写为符合要求,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0月26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宝鸡某产业园检查时,使用单位不能出示其管理使用10台电梯的有效检验报告,随即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10月25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某小区开展电梯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中1号楼的维保记录本上两台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没有填写。经查,当事人在1号楼所属的1、2号电梯维保记录上,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没有填写,不能准确反映所维保电梯的安全状况,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测的电梯案
       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台乘客电梯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23日,应于2024年7月前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条“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