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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公布2025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8
       特种设备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2025年,潍坊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风险排查与综合治理,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监管能力与水平,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2025年5月19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郝某、徐某作出责令改正、各罚款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6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严格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的特种设备,其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犹如一记重锤,向整个电梯检测行业传达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电梯安全问题秉持“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使得各电梯检测机构深刻认识到,任何妄图突破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底线、容忍人员资质造假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案例推动了整个特种设备行业治理格局的优化升级,形成了“企业自律+监管严查”的良性互动模式。企业在自律中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监管部门通过严格执法,持续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共同营造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滨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验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案
       2025年6月9日,滨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校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张某、王某作出责令改正、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4日,滨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校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机构未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要求对安全阀进行全面校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滨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本案的查处,不仅促使各机构立即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加强对检测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更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一股积极遵守法规、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良好风气,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树立起了清晰而明确的规范标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3.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案
       2025年12月16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0日,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1部电梯已超过检验有效期仍继续使用,尚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申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本案的查处,进一步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严肃性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警示各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为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保驾护航。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和使用超期未检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10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3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8号、12号、13号楼使用的电梯于2023年11月进行了安装监督检验,截至检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尚未进行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本案的查处,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精细化管理,必须将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转化为日常管理的具体行动和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5.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电梯应急救援案
       2025年5月28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电梯应急救援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某国际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调取视频监控发现,5月1日上午9时38分该小区6号楼2单元电梯发生故障,轿厢内2名儿童被困,10时30分维保人员到达现场打开电梯救出被困儿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是衡量其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乘梯安全的关键指标。本案的查处,警示所有电梯维保单位须将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置于维保工作的核心位置,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与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履行法定救援责任,最大限度减轻人员恐慌、避免次生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梯安全的执法力度,绷紧安全弦,紧握安全钳,筑牢电梯应急救援防线,守护民众乘梯安全。
       6.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4月14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8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维保的某公司在用乘客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电梯维保人员未到现场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伪造2月24日和3月10日电梯维保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本案的查处,警示和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电梯维保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7.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5年7月8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7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规定,严禁充装未经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本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气瓶充装单位的作业行为,有力保障了气瓶充装过程的质量安全,对强化行业自律、防范安全风险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气瓶充装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擅自安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案
       2025年5月14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擅自安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26日,安丘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制冷设备1套,内含储液器1台、低压循环桶1台、螺杆外置油分离器1台。冷库另有管道1组,内含库房回气管道6路、高压管线1条。经调查,该食品有限公司设备安装人员张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本案的查处,为各安装单位敲响安全警钟,警示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要求和现场防护措施,对焊接、吊装、调试等关键环节实施全程质量管控。安装完成后,应依法组织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一律不得投入运行,从源头上确保特种设备本质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安装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纤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23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纤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1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纤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要求对锅炉进行外部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本案的查处,促使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对照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逐台设备、逐项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10.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5年12月24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五金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月9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名工作人员无叉车作业人员证从事叉车作业,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前办理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另外1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叉车作业,且未能提供叉车作业人员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昌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本案的查处,既警示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作业人员资质与岗位要求相符,也在全行业进一步强化了依法作业、规范操作的意识,推动形成重视安全、遵守规程的良好氛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作业、违章操作等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