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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一批电梯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30
       为扎实推进广西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教育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使用管理行为,保障电梯安全,现公布一批电梯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汉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检测电梯案
       2025年10月20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汉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抽查该公司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发现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下次检验日期与该台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不符。经查,当事人未按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下次检验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8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海汉比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检测电梯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深化应用“双罚制”(单位与个人并罚),直击检测行业“重效益、轻规范”的痛点,打破了责任豁免的误区。通过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向行业释放“零容忍”信号,有效遏制“检测走过场”歪风,确保电梯检测结果真实可靠,为安全监管提供坚实支撑。
       二、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案
       2025年9月,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发现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1台电梯定期检验多项检验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短接电梯电气安全装置,致电梯带病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12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宁波永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维保单位违规作业、短接安全装置的典型案件。电梯维保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既彰显对特种设备安全的严格监管态度,也对辖区内维保单位形成强力警示,督促其严守技术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三、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南宁台奥电梯有限公司在开展电梯安装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案
       2026年1月4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北海市银海区海上阳光小区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查,2025年12月22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将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6年1月9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广西南宁台奥电梯有限公司在开展电梯安装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电梯安装环节源头治理的典型案件。施工前书面告知是监管前置要求。当事人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反映出安全意识淡薄、漠视监管要求。本案依法处罚,警示电梯安装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从源头筑牢电梯安全防线。
      四、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5年4月19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长洲区星迈酒店进行监督检查,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3月11日12时11分至12时25分期间,仅1名维保人员进行维保作业,但维保记录有2人签字。经查,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仅1人开展该次半月保,维保中未开展紧急报警装置的对讲系统检查、未进入底坑检查等项目维保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7月25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利用视频监控固定证据,精准打击维保乱象,并实施信用惩戒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其核心意义在于推动维保监管由“查记录”向“查实绩”转变,督促维保单位严守安全红线,以严格维保质量守护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五、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华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5年5月30日,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贺州市新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川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6台电梯自2024年11月15日起无维保记录。经查,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6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9月8日,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广西华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严厉打击电梯虚假维保、无记录维保等违法行为,直指部分维保单位只签合同不履职、维保责任悬空问题,通过依法处罚与信用惩戒相结合,有效震慑虚假维保乱象,推动提升维保作业质量与规范化水平,夯实电梯安全运行基础。
       六、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三友联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案
       2024年11月15日、19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广西特种设备信息化监管平台核查发现广西三友联达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对5台电梯连续开展的8次维保类别均为“半月维保”。当事人在进行电梯维保时,存在单人维保作业、未携带维保工具和未真实开展维保作业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1月20日,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广西三友联达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作为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维保,严重加大电梯安全风险。监管部门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依法从严查处,有效震慑不规范维保行为,推动维保质量提升,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七、桂林市灵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林新安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7月25日,桂林市灵川县市场监管局对灵川县学府滨江小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小区电梯自2024年5月15日发生故障至2025年7月4日,当事人未对故障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继续使用。当事人继续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025年11月5日,桂林市灵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桂林新安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于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有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的法定责任。本案依法查处“故障未排除、隐患未消除、设备仍运行”的违法行为,明确警示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设备“带病运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八、百色市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自动扶梯案
       2025年5月20日,百色市靖西市市场监管局对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4台自动扶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仍持续运行。经查,4台自动扶梯2024年11月经定期检验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未完成整改及复检,自2025年3月12日起违规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8月28日,百色市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自动扶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依法严惩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相结合,强化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意识,警示各类电梯使用单位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带病运行”,切实保障公众乘梯安全。
      九、崇左市天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使用失效紧急报警装置的电梯案
       2025年9月9日,崇左市天等县市场监管局对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管理的天等县天富商业广场小区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消除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安全隐患。经查,2025年8月6日,崇左市天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消除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安全隐患。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5年12月25日,崇左市天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使用失效紧急报警装置的电梯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暴露出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对安全管理重视不足、隐患整改消极应付的突出问题。查处此案不仅是对单一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有效震慑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推动电梯使用单位由被动应付向主动治理转变,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质量。
       十、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浪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的广西浪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台在用电梯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6年2月13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广西浪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定期检验是发现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的关键手段。本案依法查处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行为,警示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提前申请检验的法定义务,强化预防性安全管理理念,以规范的管理制度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